“一条鞭法”制度的结果是什么?带来了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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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明朝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和徭役制度
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
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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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
合并征收银两
按亩折算缴纳

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
方便征收税款

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

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
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结果据史料记载
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
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
正德初年149万两
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
嘉靖二十八年295.7116万两
隆庆元年(1567)23万两
万历五年(1577)435.94万两
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
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缓解了经济危机
缓和了政治危机
减轻了人民的负担
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历史意义积极意义一条鞭法后
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
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
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得到缓解
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实行
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
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

另外
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
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赋役的货币化
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
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
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降低了课税成本
增加了朝廷赋税收入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
官府直接把赋役清单发给各户
各户直接把赋役交给官府
去除了里长和粮长的重役及痛苦和徇私舞弊、耗损公粮的弊端

由于以银纳税比以实物纳税运输轻便
使得赋役的缴纳、运输等也非常方便
节约了税收征纳成本
既提高了课税的行政效率
又提高了课税的经济效率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
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
统一了役法
简化了赋役制度
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消极意义一条鞭法虽有其进步意义
但它是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仍然是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服务的

它的实行是为了整理封建政权的财政

一条鞭法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政策
是含有专业主义政权和豪绅地主斗争的性质

但是这个“改良”和“斗争”也是极其微弱的
连对当时豪绅地主优免权也要“除外”

南橘北枳一条鞭法是江南地区百余年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结果
其自身带有很强烈的江南地域色彩
将地域性色彩强烈的地方政策
一成不变地推行全国其他地区
必然因地域环境差别、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员维护本地区及本阶层利益而进行阻挠等因素引发矛盾
而这种矛盾直接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额外增派一条鞭法原以征银入官、取用于官
但一条鞭法施行后
并没有达到消除杂役之害的目的

一条鞭法的破坏
突出表现为额外增派
当地政府在一条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赋税
扰民非常厉害

大体上在万历末天启初
一条鞭法已不遵守

火耗问题一条鞭法施行还滋生了另一个以后影响非常久远的问题
即火耗问题
因税法规定纳银
而银两熔铸过程就产生了所谓“火耗”

熔铸碎银的实际火耗为平均每两一至二分
即百分之一二
但实际征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
每两达二至三钱
有时甚至更多

火耗成为地方聚敛的一个巧妙的手段
也成为纳税人沉重的负担

银贵谷贱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

民间在交税的时候会将谷物等产出折算成银子
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
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
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
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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