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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具体实施过程又是怎样的?

作者:网络

一条鞭法
明朝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和徭役制度
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
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接下来趣历史小编就给大家带来相关介绍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条鞭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
合并征收银两
按亩折算缴纳

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
方便征收税款

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
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

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
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主要内容“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
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
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
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
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
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
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
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1)清丈土地
扩大征收面
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
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
才能做到赋役均平

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
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
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
限制苛扰
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

赋以田亩纳课
役以户丁**
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
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
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
由政府雇人代役

由于赋役统一
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因此
丛弊为之一清
使税赋趋向稳定
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
官收官解
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
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

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
但缴纳仍折实物

宋代征税
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
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
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
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
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
即折为色银

与此同时
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
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
解缴入库

从此
不按实物征课
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
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
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实施过程首次提出嘉靖九年(1530)
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
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
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
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
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

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内量除优免之数
每粮一石编银若干
每丁审银若干
斟酌繁简
通融科派
造定册籍”

嘉靖十年(1531)
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
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
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
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
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
并未普遍实行

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
阻力较大
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
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
清查溢额脱漏
并限三年完成

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
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

在这个基础上
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
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
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
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

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
诸弊丛生

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

上行下效
“三饷”之外
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

至此
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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