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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后问斩”是怎么回事?古代为何选择秋后处决犯人?

作者:网络

“秋后问斩”
也被称为“秋决”
主要是指古代执行死刑时
除谋反等罪大恶极之人
多集中于秋冬季节进行

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
接着往下看吧

“秋决”其实早在西周时期便已经开始出现
并于西汉形成制度
后为历代王朝所延续

那么
古代为何要选择秋后处决犯人呢
其实这与古人的思想观念、劳作规律和死刑核准制度息息相关

思想观念:出于对上天的敬畏
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古代“秋决”制度的出现
最早便是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
因而人们认为人类的行为
包括政治活动都要顺应天时

而自先秦以来
历代统治者出于统治需要
则借助百姓对上天的敬畏
来维护君权神授的思想
即天子是上天之子
是上天派来**天下的
因而其行为自然也要遵循天时

在古人看来
春夏乃是万物生长的季节
代表了新生和成长;而秋冬则是草木凋零的季节
代表着肃杀

因此
古人便将处决犯人的时间放在了秋冬季节
《礼记·月令》中便有“凉风至
白露降
寒蝉鸣
鹰乃祭鸟
用始行戮”的记载
可见从西周时期开始
便已经有了秋天处决犯人的习俗

到了西汉武帝时
董仲舒结合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
又创造出了“天人感应”学说
进一步明确了“天赋皇权”这个概念

同时
董仲舒认为
“天有四时
王有四政
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
因此皇帝应当在春夏行赏、秋冬行刑
因为秋冬之时“天地始肃”
杀气已至
便可“申严百刑”
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而随着汉武帝“废黜百家
独尊儒术”
这种思想便也开始被广泛接受
再加上新儒家思想中的“君权神授”概念有助于皇权统治
因而又被历朝历代所沿用

于是
秋冬行刑的制度
便在后世王朝得到了延续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时朝廷便重申
“王者生杀
宜顺时气

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从此
“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也正是自此之后
“秋冬行刑”开始被载入律令而得以制度化
例如唐、宋律例便规定
从立春到秋分
除犯恶逆以上
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十恶”重罪前四条)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
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

清代也规定
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
需在秋季处决

劳作规律:秋冬季节相对清闲
利于发挥警示作用秋冬行刑除了顺应天时之外
与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同样密不可分

我国自古便是农业大国
农业生产可以说是历代王朝最为重要的经济支柱
是直接影响王朝稳定的重大事项
因此古代很多制度都直接受制于农业生产规律

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
带有典型的奴隶制色彩
在世卿世禄制下
各级贵族牢牢占据着统治地位
他们即是土地的实际拥有者
同时也是负责**百姓的官吏

即使如此
由于先秦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相对落后
这些贵族即使处于**层
也时常要进行劳作
只有在农闲时才有空余时间来处理政务

在长江流域被开发以前
尤其是先秦时期
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
而正如《荀子·王制》的记载
“春耕、夏耘、秋收、冬藏
四者不失时
故五谷不绝
而百姓有余食也”
当时黄河流域的农业生产规律
主要便是春夏农忙、秋冬农闲

因此
那些贵族们
也只有在秋冬农闲时
才有时间去处理政务
审判、处决犯人

此外
古代处决犯人不仅往往选择公开处决
而且通常选择在菜市口这类人流密集处行刑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为了让百姓观刑
从而充分起到警示作用

这有利于让百姓对刑律产生敬畏
从而使得地方相对安定
同时也能彰显出朝廷的威望

于是
将行刑日期选定在秋冬农闲时期
自然更有利于让百姓们观刑
毕竟农忙时节大家都忙着农耕
就算想看热闹也没有那个时间

而如果选在冬季的话
天气又太过寒冷
百姓们又不大愿意出门

因此
将行刑日期定在秋季
是完全符合古代的农业生产规律的
这一点应当是“秋决”制度能够延续至唐宋时期的重要原因之一

核准制度:古代受限于交通落后
死刑核准耗费时间较长在两汉和魏晋时期
地方官员除非遇到重大案件或者罪犯为两千石以上高级官员
对于一般的案件是直接拥有最终处决权的
不必上报朝廷予以核准

而到了南北朝的北魏时期
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开始对死刑案件加强**
规定所有死刑案件在执行之前
必须经过两道手续
即“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审
便是指对拟定判处死刑的案件
在审理完结之后要上报朝廷
由朝廷进行复审认定
并报请皇帝核准同意

《魏书·刑罚志》有载“死者
部案奏闻

以死者不可复生
惧监官不能平
狱成皆呈
帝亲临问
无异词怨言
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
皆先谳报
乃施行”

到隋唐时期
死刑案件的终审权开始正式收归朝廷
并被后世王朝所沿用
不同之处只在于复审的衙门不同

隋唐时期主要由大理寺负责审核
再报刑部进行复审;两宋则由提刑司复审

明清时期
开始正式将死刑分为“立决”和“秋决”两种
但都必须经过中央朝廷的复审
并提交皇帝核准

明朝时期
仍有大理寺和刑部负责复审
并在明英宗后增加了朝审制度
即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三品以上官员
在霜降后十日共同审核京畿附近的死刑案件;清朝则在明朝的基础上增加了秋审制度
即由各部长官在每年八月中旬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审

所谓死刑复奏
是指对已经判定的死刑案件
在行刑前奏请皇帝批准执行
这也被称为“勾决”
而只有经过皇帝勾决的罪犯才可以执行死刑

《魏书·刑罚志》有载
“诸州国之大辟
皆光谳报
乃施行”

隋朝则规定
死刑执行之前
需要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这被称为“三复奏”

唐朝则在“三复奏”之外
规定对京师死刑案件进行“五复奏”
至于谋反等大罪则实行“一复奏”

到宋朝时
曾短暂恢复“三复奏”规定
后为防止拖延行刑日期
又固定只对京师地区死刑案件实行“一复奏”
而各地死刑案件则不必复奏

明朝时期
则规定不论地方和京师
一律实行“三复奏”

清朝则从顺治十年(1653年)起规定
凡是朝审案件一律实行“三复奏”
秋审案件则不必执行

而从雍正二年(1724年)开始
则又规定对秋审案件也实行“三复奏”
乾隆皇帝则因死刑复奏案件实在太多
于是在乾隆十四年(1749年)诏令对朝审案件实行三复奏
秋审案件一律改为“一复奏”

如上
对于地方的死刑案件
在审理完成和执行死刑之前
均要经过朝廷和皇帝的审核与批准
而由于古代交通较为落后
从地方案件呈送朝廷
再由朝廷审核后发回地方
往往需要很长时间

而“秋决”制度无疑解决了这个难题
地方官员不仅有充足的时间准备
也便于朝廷集中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
“秋决”制度最早源于古人对上天的敬畏
又因符合古代农业生产规律
有利于皇权统治而得以延续
再加上后世的“死刑复审”和“死刑复奏”制度
使得秋决制度得以贯穿这个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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