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的战国时期是什么样的一段历史?

战国时代
简称战国
是历史上秦统一中国前属于东周的一段历史时期
每当一提起这个
那么小编就不得不给大家详细的说一下了
一:战国时期的官制
战国各国都吸收春秋时君权下替的历史教训
建立新的官僚体制以纠过去宗法贵族把持国家大权之失
战国时中央最高的官吏为相邦
相邦是百官之长
治理朝中百事
对大小官吏有赏罚之权
各国都置此官
但名称上略有歧异
有些国家借用太宰、冢宰、令尹之类的旧名
有的国家称为宰相
秦有时不置相邦
而设左、右丞相
较相邦为低并分掌各种具体职务的官吏
有主管民政、军事和工程事务的司徒、司马和司空
有**刑罚和辞讼的司寇或司理
还有专管农业、手工业、山林资源的司田、工师、虞师等官
地方上一般都分成若干县
以替代过去贵族的封邑
秦商鞅变法后
全国共设四十一县
《战国策》说魏有百县
县也称都
古书中常将县都连称
在县以下有乡、里
有的国家在乡、里之间还有州
里之下又分成若干个什、伍
伍是五家
什是十家
县的主管官吏为令
秦或三晋
也称县令为大啬夫
在令之下有丞、尉、御史以及县司空、县司马等官
乡、里设三老、里典、伍长等
县置于君主统治之下
君主的令旨可通过地方小吏一直贯彻到乡、里
中央集权制比过去大为加强
各国在边境地区或新占领的地方
往往设郡以统县
如魏在河西设上郡
秦灭蜀后设蜀郡
赵打败林胡、楼烦后建立云中、雁门等郡
战国时的郡都比较大
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
赵、燕的代、上谷郡都各有三十六县
郡的主管官吏为守
也有称太守者
设郡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地方的军事防御能力
故郡守除治民外
还掌握兵权
可以率兵自卫或出击敌人
从相邦到地方的守、令
都由国君来任免
在任命官吏时要授予官玺
官吏有了官玺才能行使其权力
在免官时君主又要将官玺收回
当时称为“收玺”或“夺玺”
君主通过所谓的“上计”
考核官吏治绩
官吏不称职或有过失者
君主可收其玺而免其官
《荀子》说:“相邦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
当则可
不当则废
”
相邦为百官之长
如君主对其不满
随时可被免职
可见当时对官吏的考核是比较严格的
正因为如此
各国大都能保持较高的行政效率
春秋时实行任人唯亲
官吏主要由公子、公孙担任
战国时任人唯贤比较流行
虽然像齐、楚等国任用宗族的现象仍未断绝
但多数国家都主要从平民中擢用有用人才
甚至像申不害、范雎等出身于贫贱者也能被破格任用
特别是秦国
多用外来的客卿
广揽天下的英才
秦能最强于天下
与此不无关系
官吏人才多通过大臣或名士之推荐和保举
如果推举者徇私
则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如秦国对于“凡任人而所任不善者
各以其罪罪之”
官吏一般都是领取实物为俸禄
高官可以食禄千钟
甚至到三千钟、万钟
稍低的俸禄为一千石
依次而下为八百石、七百石、六百石、五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一百石、五十石
更低者为斗食
按照秦制
六百石以上者皆属高官级别
官吏有特殊功勋者
国家往往赏赐田地
如《商君书》曾说:“得甲首一
赏爵一级
益田一顷
”
封爵仍有
但和春秋之制有较大区别
如属宗室或有功之大臣
可获得君或侯之称号
有封邑或封地
主要食租税
仅有一定的治民权
这些封君多终身或传数世
很难长期世袭
稍低者为卿或大夫
一般是奖励给功臣或名贤
秦国的爵制、级别较多
从侯到大夫、士
其中的低爵
获得者为平民或士兵
二:战国时期的兵制
由于战争频繁
各国都拥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
士兵来源于募兵或征兵
当时所说的“练卒”或“练士”
当是招募而来
并经过相当训练、具有较好装备的常备军
但遇大战时
也随时征发适龄男子服兵役
如秦赵长平之战
秦昭王亲赴河内
下令民身高七尺到六十三岁的男子都要开赴上党
各国为了激励士兵奋勇作战
采用不同的奖赏办法
如齐国的技击之士
得敌首者可拿到赏金;魏国的武卒
其家属可以免徭疫
秦国除用奖赏外
还用严刑相胁
这也是秦军战斗力很强的原因之一
战国时王权很集中
故君主都把兵权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里
如军队的将帅都由君主任命
战国早期
军将常由相邦充任
以后则由其他高官为之
将帅非常设官
战事结束后即罢
在调动军队时
君主用**符为信物
**符为铜质、**形
分左右两半
有子母口可以相合
右符在王所
左符在将领之手
王若派人前往调动军队
就需带上右符
经过合符
军将才能听命而动
根据秦国“新郪符”的铭文
地方发兵超过五十人
就必须有王符
可见君主对军队的控制相当严格
三:战国时期的法律
战国时各国都用严刑峻法以治国
为此而制定出一批新的成文法典
魏有李悝的《法经》
最为有名
赵有《国律》
燕有《奉法》
但这些法典都早已亡佚
秦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编订而成
也已不复存在
但1972年**的云梦秦律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中大部分都应是战国时期秦国的法律条文
是了解秦或其他国家法制状况的宝贵资料
秦律将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放在首要的地位
如对犯盗窃罪者处罚极为严酷
凡参与分赃或窝赃者
则将和盗窃者受到同样的惩罚
窃贼盗窃所得
其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
就要被处以次于死刑的重刑
如盗窃别人的桑叶
其价值不到一钱
也要服苦役三十天
法律对官吏的违法行为颇为重视
秦律中有多种的官府法规性质的内容
如有《置吏律》《效律》《军爵律》等
还有和生产有关的《田律》《工律》和《金布律》
官吏在执法时忽于职守者为“不胜任”
对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
“不胜任”和“不直”都构成犯罪
“不廉洁”的官吏为“恶吏”
也为法律所不容
官吏因犯小的过错
则将受到交纳实物的“赀罚”
秦法对官吏约束较严
表明秦十分注意吏治
战国时刑罚残酷
刑罚有死刑、肉刑、徒刑等类
肉刑分髡、黥、刖、劓等
徒刑是使罪人长期服苦役
三晋称这类罪犯为胥靡
秦称刑徒城旦或鬼薪、隶臣
秦徒刑中以城旦为最重
犯人髡发穿赭衣
颈中戴铁钳
脚上戴铁
同时还要处以黥、劓等肉刑
城旦在严密的监督下服长期的苦役
实际上成为罪犯奴隶
肉刑在战国时已成为前一时代的残余
而徒刑则变为一种重要的惩罚手段
较轻的刑罚有迁刑、笞刑和罚金、罚徭
迁刑是把犯人迁徙到边地去服役或戍守
犯人的家属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经》中的三族刑
即犯人的父、母、妻的亲属也要受株连
秦律中所谓的“收”
也是指籍没罪人的妻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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